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条例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