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变更、转让或者补办登记的,由区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