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变更、转让或者补办登记的,由区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