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