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二)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三)携带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