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供热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县(含县级市,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综合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