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主要成本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主要成本和供热价格联动机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