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查验,也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时起及时组织供热单位现场测温,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承担退费责任。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申请查验或者投诉之时起,至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温度已经达标之时止,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温度不达标不足二十四小时的,按一日计算。

温度测量、认定和退费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