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废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