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业主或使用人未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缴,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约定加收滞纳金。对于超过三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限期交纳,并可申请禁止该业主转让、出租和抵押物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