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已按照本条例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