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第五十三条已废止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和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的费用。公共服务收费,执行政府定价;代办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协商定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