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维修基金的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不得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