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已废止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依法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相应服务的权利;(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二)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三)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