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并列入政风行风评议和各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各自职能,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