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所属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职务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问责。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