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措施与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对举报线索应当依法调查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举报职务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