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重点与职责第十四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加强自我防范,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监督和管理。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和执行定期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财产收入申报、任职回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廉政谈话、引咎辞职等制度,并加强对近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