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结合工作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职务犯罪预测预警信息交换机制;

(二)结合案件办理,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三)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线索;

(四)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