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重点与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结合工作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职务犯罪预测预警信息交换机制;(二)结合案件办理,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三)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四)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