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负责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并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确定相应机构、专人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和教育;

(三)参与检察机关组织建立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及时提供职务犯罪预测预警信息;

(四)发现职务犯罪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五)接受有关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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