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是:

(一)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活动;

(二)公安、检察、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调动和选拔任用;

(四)公共投资项目的规划和建设;

(五)招商引资、招标投标、土地出让、征地拆迁、产权交易、政府采购;

(六)滇池治理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国土资源开发;

(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八)国有企业的经营、重组、改制、上市和破产;

(九)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

(十)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安全生产、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涉及民生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