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八条已修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实事求是,事由清楚,意见具体。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提出的,应当工整填写规定栏目并亲笔签名;以电子文件方式提出的,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