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九条已修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三个月。个别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经报请交办单位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并同时向有关代表说明情况;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单位确认属于需要迅速处理的问题的,承办单位应当尽快予以办理和答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