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条已修改代表要求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交办单位提出撤回意见,办理工作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