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