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并且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行使申辩权而加重处罚;符合听证要求,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