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二条已废止市、区(市)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的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镇、街道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