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聘用无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汽车维修工作的;

(三)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在收费窗口、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工时定额名录、维修工时单价标准、常用配件价格、配件加价率、维修质量保证期的;

(四)只收费不维修、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或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收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订立维修合同、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