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承修的车辆未达到合格标准而签发汽车维修合格证的;(二)未对车辆进行维护而签发汽车维修合格证的;(三)应当签发而不签发汽车维修合格证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