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汽车维修经营者在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中不得对载有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和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维修;不得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不得承修已报废的车辆;不得擅自改装车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