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汽车维修经营者对于从所修车辆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液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