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修经营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汽车维修经营者对于从所修车辆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液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