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修经营第十六条已废止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具体许可事项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