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纳入本级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发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