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纳入本级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发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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