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纵容走私行为的;(二)泄露举报人、投诉人信息的;(三)违法处理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