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在商品流通领域查获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该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