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对有关部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