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完整地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信息。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者的信息应当给予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