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二)发生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有关手续未办结的;(三)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妨害水上航行安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