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二)发生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有关手续未办结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妨害水上航行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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