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建(构)筑物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措施,提高建(构)筑物的防震抗震能力。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