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