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召开紧急震情会商会,提出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测、预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