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依法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