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提倡和鼓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