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章 便民市场和便民摊点管理第七十四条已废止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便民市场:(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学校、医院的周边控制地带;(二)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城市道路;(三)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城市出入口等人群密集、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