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南沙新区的科学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