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土地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在编制南沙新区城乡规划时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规划理念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开发边界和开发强度,将南沙新区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对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加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并在禁止开发区域设立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