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与服务第十四条有效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为进驻南沙新区的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防、港务、金融监管等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南沙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提供便利和协助。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