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为进驻南沙新区的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防、港务、金融监管等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南沙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提供便利和协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