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管理第七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制度,保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健康发展。市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接受同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