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示范推广机构有权自主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制定优惠政策,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科学技术人员的稳定。

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支持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并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供销、金融、外贸等有关部门联合,建立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的社会化科技经济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发展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旗县区、示范乡、示范村和示范户。鼓励和支持农村牧区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